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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地質公園」加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條文中

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(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公布)

「地質公園」加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條文中

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823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3條;並自公布日施行

第六章 自然地景、自然紀念物

第七十八條 自然地景依其性質,區分為自然保留區、地質公園;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、礦物、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。



相關連結:詳細條文請至文化部網站查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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