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(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公布)
「地質公園」加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條文中
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823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3條;並自公布日施行
第六章 自然地景、自然紀念物
第七十八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,區分為自然保留區、地質公園;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、礦物、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。